貨運中介將納入物流新業態監管范疇
9月9日,據交通運輸部官網消息,交通運輸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聯合發布《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這是我國首個物流新業態管理暫行辦法,將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交通運輸部介紹,交通運輸部無車承運人試點工作于2019年12月31日結束。從2020年1月1日起,試點企業可按照《辦法》規定要求,申請經營范圍為“網絡貨運”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縣級負有道路運輸監督管理職責的機構應按照《辦法》,對符合相關條件要求的試點企業換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未納入交通運輸部無車承運人試點范圍的經營者,可按照《辦法》申請經營許可,依法依規從事網絡貨運經營。
“通俗來講,網絡貨運經營者包括貨拉拉、快狗打車一類的中介平臺,它們不進行實際的運輸行為,但能夠通過技術手段整合大數據信息,為承運人和托運人提供在線化的信息服務。”中國物流學會特約研究員楊達卿介紹。
北京商報記者了解到,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入實施“互聯網+流通”行動計劃的意見》工作部署,2016年8月,我國啟動了無車承運人試點工作。
三年的試點工作進展順利并取得明顯成效,制約無車承運(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以下簡稱“網絡貨運經營”)發展的政策瓶頸不斷突破,依托互聯網的物流平臺發展模式探索創新,對帶動行業轉型升級、促進物流降本增效發揮了積極作用。
交通運輸部同時表示,目前針對新業態發展的法規制度仍不健全,對無車承運人(網絡貨運經營者)的法律定位、行為規范以及監督管理缺乏明確規定,造成新業態運行不規范并制約了行業健康發展。
今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交通運輸部等部門關于加快道路貨運行業轉型升級促進高質量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9﹞16號),明確提出要“大力發展無車承運人等道路貨運新業態”、“加快制定出臺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辦法”,規范“互聯網+”物流新業態發展。
到今年8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平臺經濟規范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8號)明確要求,推動建立健全適應平臺經濟發展的新型監管機制,著力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北京商報記者了解到,《辦法》共4章30條,分為總則、經營管理、監督檢查和附則。在明確定義與法律地位上,《辦法》將“無車承運”更名為“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并對其定義和法律地位進行了明確界定。同時,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以不增設許可、不突破既有法律法規為基本原則,確定了網絡貨運經營條件,放寬市場準入限制,鼓勵發展新業態。
《辦法》要求嚴格經營管理。《辦法》從保障安全、維護權益、提高服務角度出發,對網絡貨運經營者有關承運車輛及駕駛員資質審核、貨物裝載及運輸過程管控、信息記錄保存及運單數據傳輸、稅收繳納、網絡和信息安全,貨車司機及貨主權益保護、投訴舉報,服務質量及評價管理等作了系統規定,合理界定了平臺責任,規范平臺經營行為。
此外,《辦法》還明確了要加強監督檢查。《辦法》明確了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對網絡貨運運輸安全、權益保護和服務質量等有關管理工作職責,以及稅務部門對網絡貨運經營者的稅收征管工作職責;建立了網絡貨運運行監測管理制度及經營者信用評價機制,完善了信息共享及違法行為查處工作機制,充分利用行政處罰、聯合懲戒、行業自律等手段,構建多元共治的監管格局。
交通運輸部運輸服務司貨運與物流管理處處長余興源在當日召開的網絡貨運發展座談會上介紹,目前,網絡貨運平臺已整合183萬輛貨車,占市場上營運貨車的13%。網絡貨運發展帶動了行業轉型升級,促進物流降本增效。
余興源表示,《辦法》以培育壯大物流新業態、新動能為目標,堅持鼓勵發展、包容審慎、問題導向、創新監管的原則,構建了網絡貨運經營監督管理的制度體系。
在楊達卿看來,過去幾年我國網絡貨運行業快速發展,各地相繼有所投入,網絡貨運經營者擁有全覆蓋、跨區域的平臺優勢,能夠依靠大數據形成物流服務鏈和產業鏈,使服務沉淀到場景,提供更加優化的方案,促進物流業降本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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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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