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證券前員工稱解除合同遭脅迫 要求百萬項目提成
中泰證券一名員工跳槽后對公司項目獎金分配提出了異議,要求中泰證券支付南孚電池借殼亞錦科技承銷項目中的獎金114萬,以及其他項目提成、工資補償等12萬元。胡某某稱中泰證券在其簽署《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中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但未獲得法院認可。
2014年7月18日齊魯證券(后更名為中泰證券)與胡某某簽訂《勞動合同》。該合同期限從2014年7月18日起至2015年7月17日止。根據約定,胡某某在新三板業務總部(原名場外市場部)北京掛牌五部從事新三板掛牌、持續督導及股票發行等工作,月基本工資13800元。
2015年7月18日,雙方又簽訂了《勞動合同續訂書》,約定續訂勞動合同期限類型為有固定期限合同,續訂合同期限自2015年7月18日起至2018年7月17日止。
2017年9月19日,胡某某向中泰證券提出辭職申請,其內容為:“因本人周末要攻讀MBA,無法接受周末出差,申請辭職”。
2017年9月30日,中泰證券作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內容為:“胡某某,男,2014/07/18進入我公司,原為我公司新三板業務總部員工。因個人原因本人提出辭職,其于2017/09/30與我公司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并結清勞資關系和所有假期。雙方確認即日起本員工與我公司之間不存在任何勞動關系及勞動糾紛和爭議。”胡某某在簽收人處簽字。
2018年9月29日胡某某向北京市西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中泰證券:
1. 支付2016年11月和2017年8月兩次少發的“亞錦科技承銷”25%項目獎金稅前114.36萬元;
2. 支付2014年7月18日至2017年9月30日未簽訂勞動合同2倍工資差額稅前53.07萬元;
3. 支付2017年10月1日至10月18日工資稅前10151.72元;
4. 支付扣發的宏景電子、泰和股份、春泉園林、吉成園林、山河園林、蕪湖起重、亞錦科技項目扣發的20%項目獎金共計稅前3.05萬元;
5. 支付2014年7月至2017年9月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稅前4.83萬元;
6. 支付2014年7月至2017年9月未休年假15天工資9517.24元。
上述要求補償金額共計177.28萬元。
2018年12月3日,北京市西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駁回胡某某的仲裁請求。胡某某對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在訴訟請求終,胡某某將2017年10月1日至10粵18日的未發工資的支付訴求提高至1.18萬元,將未休年假工資支付訴求提高至2.96萬元,但未要求補償未簽訂勞務合同期間的2倍工資差額53.07萬元。
胡某某表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系其自行打印并簽字后郵寄回濟南,中泰證券加蓋公章后再郵寄回北京的。
胡某某主張應以其實際領取該證明的時間即2017年10月18日確認雙方勞動關系已經終止,并認為其在簽署《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時中泰證券存在欺詐行為,在自己離職9個月后中泰證券對胡某某原團隊負責人王某某作出處分決定,認定其“虛構了未參與該項目的員工代領獎金,并全額轉給自己”,使胡某某在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簽訂了該協議,應屬無效。
胡某某表示若不事先簽收該證明,將不能取得離職證明,將導致自己無法順利入職新單位并可能造成社保斷繳,中泰證券利用自身優勢地位排除勞動者的權利,要求胡某某先行簽收證明書程序違法。
胡某某還表示在看到《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內容后未提出異議,但此后向公司紀委進行了舉報。
胡某某提交中泰證券《關于給予原三板業務總部王某某處分的決定》寫明:“前期公司接到群眾來信,反映公司原新三板業務總部王某某違規違紀問題,公司紀委對來信反映的問題進行了認真調查。經查,2016年11月,王某某作為南孚電池借殼亞錦科技重大資產重組及融資項目負責人,在申報項目獎金時,利用制定獎金分配單的權限,在未向部門負責人及綜合業務部相關負責人員報告并取得同意的情況下,虛構了未參與該項目的員工代領獎金,并全額轉給自己,且在公司調查過程中故意隱瞞錯誤事實……”。中泰證券對此不予認可,認為公司是否處罰員工與胡某某無關。
胡某某為證明其應享有項目獎金等訴訟請求提交了股票發行補充協議、關于細化項目團隊日常基礎管理的通知、股票發行方案、微信截圖、2017年承做項目分配公示表打印件等證據材料。中泰證券對此均不予認可,認為是單方打印件,上述證據均與胡某某訴訟請求無關。
法院在一審終認為,胡某某表示在看到《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內容后未提出異議,但胡某某其此后的舉報行為不足以認定其當時對該證明書的內容持有任何異議,胡某某主張在簽署證明書的過程中中泰證券存在欺詐、脅迫一節與事實不符。胡某某作為具有一定知識水平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看到證明書所載內容時應當知悉該證明書的全部內容及含義,而且以胡某某在中泰證券的工作年限及經歷亦應知悉該公司的績效工資發放制度與時間,胡某某應對其簽字確認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所載明的內容應當具備正常的認知能力,亦應知曉簽訂該協議的法律后果。雙方簽訂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屬于雙方意思自治范疇,且內容不存在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的情形,應屬合法有效,該協議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可以視為雙方已達成一致意見。故法院一審駁回了胡某某的訴訟請求。
胡某某不服,提起上訴,但二審法院依舊對胡某某主張的中泰證券在其簽署證明書的過程中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法院依舊未予以采信,駁回了胡某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 標簽:
- 編輯:李娜
-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