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鐵軍投資違規吃證監警示函 私募基金項目未備案
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71號)顯示,經查,南通鐵軍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通鐵軍投資”)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中,存在以下問題:
南通鐵軍投資的“南通鐵軍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華德書香華府私募投資基金”項目未備案,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八條的規定。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江蘇證監局現對南通鐵軍投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南通鐵軍投資應高度重視,充分吸取教訓,加強合規運作,并于收到該決定書30日內向江蘇證監局提交書面報告。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八條規定:各類私募基金募集完畢,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報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資方向及根據主要投資方向注明的基金類別;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資金募集過程中向投資者提供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應當報送基金招募說明書。以公司、合伙等企業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還應當報送工商登記和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應當報送委托管理協議。委托托管機構托管基金財產的,還應當報送托管協議;
(四)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業協會應當在私募基金備案材料齊備后的20 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單及其基本情況的方式,為私募基金辦結備案手續。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行政監管措施】
關于對南通鐵軍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南通鐵軍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中,存在以下問題:
你公司的“南通鐵軍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華德書香華府私募投資基金”項目未備案,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八條的規定。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現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高度重視,充分吸取教訓,加強合規運作,并于收到該決定書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1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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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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