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信息應該我做主(新視角)
騎共享單車要讀取通訊錄,看視頻要獲得所在位置,甚至用“手電筒App”也要讀取短信、通話記錄,令人不禁產生疑問:這之間有什么關系?每當使用一個新的App總會要求用戶同意使用位置、通訊錄等,讓人不厭其煩。更有甚者,不同意將無法使用。
大數據時代,誰掌握了數據,誰就掌握了主動權。獲得越多數據,將會使營銷更加精準,從而獲得更多商業機會。但這是一把雙刃劍,它傷害的可能是數據源,也就是每個人。越多的數據也意味著越大的泄露風險。經常接到騷擾電話等都是因為個人信息泄露造成的。所以,數據獲取要有界限,個人信息保護刻不容緩。對App要嚴格監管,我的信息我做主,不該獲取的信息不獲取,已經得到的信息要嚴格保護。
《網絡安全法》《電子商務法》等法律出臺,推動了個人信息保護的立法進程,初步建立了個人信息保護、數據保護的法律體系。但是,這遠遠不夠。互聯網發展速度快,應該不斷完善立法,建立個人信息和數據保護法律法規體系,做到立法無死角,法治全覆蓋,在數據保護上做到有法可依。
監管要嚴格,不給鉆空子留余地。中國互聯網經歷了野蠻生長期之后,需要嚴格監管,將互聯網發展納入到法治化軌道。與法律體系完善并行的應該是加大監管力度。由于法律還在不斷完善中,可能會留有鉆空子的空間,這就應該發揮監管作用,不給那些利用個人信息和數據從事違法犯罪行為的人以機會。
互聯網企業要有責任心,有邊界意識。數據是現在互聯網企業爭奪的重點,也是互聯網企業未來發展的基礎。獲取更多數據,這無可厚非。但是,獲得個人信息和數據的行為應該有明確邊界,哪些信息可以獲取,哪些信息不能獲取,每個互聯網企業都應該有明確的范圍和規則,不能無邊界地隨意索取用戶信息為自己牟利。
做好信息和數據的保護也是企業應該履行的責任。用戶同意把個人信息交給App,是對App以及背后企業的信任,這其中也存在了一種隱形的契約關系。互聯網企業就應該讓用戶放心。防止在企業內部因為商業利益的引誘而出現“內鬼”,拿著信息四處售賣。還要加大技術投入,防止不法分子侵入,導致用戶信息泄露。
個人也要有自我保護意識,遇到信息泄露應該及時采取措施。其實,個人在保護信息方面處于一種弱勢地位。但是,這并不應該成為妨礙我們尋求個人信息保護的原因。個人要樹立自我保護意識,留心需要登記信息的平臺,遇到信息泄露案件要及時報警。
伴隨著互聯網發展,個人信息保護也會面臨各種新情況。但無論如何,保護好個人信息和數據一定要不斷堅持和完善。相信通過法律完善、嚴格監管、企業自律和個人努力,個人信息和數據保護會取得更好的成效。
- 標簽:
- 編輯:李娜
-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