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資訊節目背景音樂(明星娛樂資訊背景音樂)
*律茶娛樂法(ID:lvchayulefa)原創文章,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及作者
作者/馬婧
打開手機看資訊、看視頻,用APP聽歌等等,已經成為大眾日常生活中極為尋常的消遣。與此同時,互聯網信息較之前而言,已發生了巨大變化,網絡用戶不再是單一被動地接受網站所提供的內容,而是在接收信息的同時可以自行傳輸分享內容。也就是說網絡用戶對信息由接收變成了接收+上傳。這種新發展雖然讓大眾獲取信息渠道更廣、從某種程度信息透明度更高、言論更加自由,但是因互聯網信息發布造成的侵權爭議也比以往增加了許多。
剛剛用油漆刷過的墻壁或家具常有濃烈的刺激性氣味,只需在室內放兩盆冷鹽水,幾天氣味便可除去。此外,將洋蔥浸泡盆中同樣有效。
現今網絡發布有很多途徑,不再是以往單一的PC端門戶網站,很多視頻APP、資訊APP、用戶交流平臺等都提供大量內容(包括文字、圖片、視頻等不同類型作品)。無論發布者是誰,平臺作為內容直接呈現載體,其運營方對于內容要事先進行嚴格審核,盡量降低或避免侵權發生。一張圖片的插入、一首歌曲的翻唱、一個表情包的使用、一篇文章的轉發……都很可能構成侵犯他人合法權利。比如知名原告視覺中國就經常會以此擅自使用其圖片為由將網站、用戶或APP運營方告上法庭。
(圖片來自于天眼查,著作權由相關權利人享有)
作為資深法律者,經常會遇見客戶來問:
我們使用了一張圖片,結果收到一份律師函,要賠多少錢?
我們平臺上有一些節目或影視劇的短視頻,現在人家要我們賠償經濟損失,我們真的要按人家主張的金額賠償嗎??
。。。。。。
坦白講,很多時候網絡平臺上的內容并不是發布者完全原創的,經常會使用一些他人內容,如果他人來主張賠償,平臺或發布者真的要承擔經濟賠償責任嗎?一張圖真的可以獲得天價賠償額嗎?
《裁判標準(2020年)》
不要著急,最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侵害知識產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確定損害賠償的指導意見及法定賠償的裁判標準(2020年)》(以下簡稱《裁判標準》),該《裁判標準》中對于不同作品、不同使用方式的侵權賠償標準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接下來律茶君就該《裁判標準》中涉及著作權網絡侵權有關的賠償標準,為大家簡單解讀介紹。
(圖片來自于網絡,著作權由相關權利人享有)
壹
不同類型作品的侵權賠償金額標準
北京市高級法院的《裁判標準》剛出臺,馬上就有不少新聞和專業人士發聲,稱法院明確了作品賠償標準:文字作品按800-1000元/千字,音樂作品不少于600元/首,美術作品800-3000元/幅,攝影作品500-2000元/幅,視頻類作品、制品的賠償金額則在2000-20000元之間。不能說以上總結是錯誤的,但是賠償標準并不是這么簡單認定的,比如涉及一張美術作品侵權,我們不能簡單地理解為只要賠償給權利人至多3000元就了事。
律茶君認為,《裁判標準》所明確的這些具體賠償金額僅是法定賠償額的一個基礎標準,可以說是個賠償底線,具體賠償金額如何確定,還得繼續往下看。
貳
著作權侵權賠償的前提和原則
著作權侵權經濟賠償,是侵權人對其侵權行為承擔法律責任的直接和主要表現。反過來說,只有當被認定為構成侵權,才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如果作品的創作或使用,并不構成對他人作品合法權利的侵權,是無需承擔侵權責任的,也就談不上賠償。而我國的侵權賠償的原則是補償為主、懲罰為輔,這一點在《裁判標準》里也再次提及明確。補償即意味著對合法權利人造成了損害,懲罰主要看侵權的主觀惡意程度和侵權影響嚴重性。所以,賠償金額的確定的核心因素還在于合法權利人所受損害的金額確定。根據上述賠償原則,《裁判標準》明確了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和順序,即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獲利、許可使用費、法定賠償的順序,提出具體的賠償計算方法。而且賠償計算方案的選擇應當按照上述先后順序選擇,如果選擇后一順序的計算方法,視為按照前一順序無法確定賠償數額。從這個賠償計算方法選擇順序來看,我們可以看出前面所列具體賠償金額標準是法定賠償,也是最后被動選擇的賠償標準。這意味著如果能夠證明且確定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獲利金額或許可使用費,則法定賠償標準不太會作為最后使用的賠償標準。
在這里律茶君想說的是,我們不能單純割裂地看待每個賠償計算方法,對于這個《裁判標準》,我們也不能把唯一焦點放在法定賠償標準上,因為從具體金額來看這個標準較以往而言并沒有突破性地提高。需要引起我們注意且應當重視的是,《裁判標準》明確提出了對于不同賠償計算方法的選擇適用是有先后順序的,實際損失為首,法定賠償為最后選擇,這是一種突破。
叁
《裁判標準》明確了新興侵權行為賠償標準
眾所周知,審理著作權侵權案件及賠償金額確定的法律依據,主要是《著作權法》和《侵權責任法》。但是這兩部法律距今已近10年。這十年互聯網科技飛速發展,作品展示和使用方式也有了很多創新,比如網絡直播、APP播放或下載作品等。在實踐審判中如遇新型傳播行為,《著作權法》和《侵權責任法》這樣相對原則的規定不太方便直接適用,而剛出臺的《裁判標準》中對于此類侵權行為賠償標準的認定,在一定意義上反向推動了侵權行為的認定。
對于文字作品侵權賠償的主要特點
首先,明確了賠償數額的確定需要綜合全面考慮下載量和閱讀量、是否付費等因素。
其次,明確了賠償金額酌情翻倍的情形:1)被侵權文字作品在線閱讀的同時提供下載或在線收聽的,賠償金額酌情增加1-2倍;2)被侵權文字作品用于廣告中的,賠償金額酌情增加1-10倍;3)若被侵權文字作品被擅自改編并拍攝、制作為電影、電視劇、網絡游戲、短視頻的,賠償數額酌情提高1-20倍。
第三,增加了賠償金額酌減的情形:1)涉案文字作品獨創性低;2)難以與權利人取得聯系且已向相關單位提存使用費;3)原告大量購入低價值文字作品,批量提起訴訟;4)被訴行為系執行國家政策或者具有公益性;5)按照前述標準計算的賠償數額,明顯不合理的高于涉案文字作品市場價值,或者明顯不合理的高于同類作品市場價值。
(圖片來自于網絡,著作權由相關權利人享有)
對于音樂作品侵權賠償的主要特點
首先,明確了詞曲著作權人的賠償占比為詞40%、曲60%;
其次,明確了公開現場表演(如翻唱)、經營場所播放背景音樂、直播(如網紅翻唱等)的賠償標準;需要說明的是很多網紅都喜歡甚至以翻唱直播他人音樂出名,但如今來看這種侵權行為認定無疑,而且其賠償金額也以主播人員的知名度、直播間在線觀看人數、直播間點贊及打賞量、平臺知名度等因素酌定。
最后,和文字作品一樣,音樂作品也有酌減和酌加標準。如音樂作品被使用的曲譜小節、歌詞較少,則可以酌減賠償金額,律茶君認為這可以說明以往所謂的8小節、4小節不構成侵權的觀點是不成立的。酌加的情形中很顯眼的一點是:擅自在熱門綜藝節目中使用涉案音樂作品。這就給很多綜藝節目帶來很多困擾。以前音樂類綜藝節目翻唱不取得授權,經過幾次訴訟后已經都格外謹慎注意,但是對于游戲類、旅游類等其他非音樂類綜藝節目而言,大多并不在意表演音樂或背景音樂的使用授權問題,這一規定的生效執行,大多綜藝節目需要重新審核所用音樂作品的授權問題了。
(圖片來自于網絡,著作權由相關權利人享有)
對于美術作品和攝影作品侵權賠償的主要特點
《裁判標準》對于美術作品和攝影作品的侵權賠償,與前文文字作品的基本一致,具體條文解讀本文不做細述。但需要提及的是,針對VR全景攝影作品和體育賽事等大型活動現場攝影作品的侵權,在確定賠償標準的時候不同于一般攝影作品,而是需要根據兩類作品各自特點酌加賠償。
(圖片來自于網絡,著作權由相關權利人享有)
對于視頻類作品、制品侵權賠償的主要特點
《火星人玩轉地球》又是一部充滿回憶的電影、
其實視頻類作品、制品侵權及賠償不是新話題。但律茶君認為以下幾點還是需要關注的:
一是,視頻類作品的外延,包括電影(微電影)、電視劇、動畫片、紀錄片、短視頻、MTV、綜藝節目視頻、體育賽事節目視頻、連續的游戲畫面等。
二是,明確了分割片段的賠償標準,被告未經許可將涉案電影、電視劇、綜藝節目視頻、體育賽事節目視頻、連續的游戲畫面等分割成若干片段,通過信息網絡傳播,能夠替代或基本替代被分割視頻的,可以按照前述在線播放的基本賠償標準,確定賠償數額。被訴侵權片段不能替代被分割視頻的,每一片段的賠償數額一般不少于500元,但賠償總額不應超過整部作品的基本賠償標準。這個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對剪輯片段形成短視頻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給出了答案。所謂能夠替代或基本替代被分割視頻的,實際是將完整作品分成幾部分進行播放;被訴侵權片段不能替代被分割視頻的,律茶君認為是主要將他人作品重新剪輯編排形成新短視頻的手段。既然這兩種方式都需要賠償,則可以看出司法審判對這兩種行為基本認定為侵權。
(圖片來自于網絡,著作權由相關權利人享有)
由于篇幅所限,我們沒有將《裁判標準》更詳細的展開分析,但是毋庸置疑,北京高院的《裁判標準》對于判賠標準規定還是很細致、各類作品侵權賠償的考慮因素、侵權具體情形也劃分的很詳細。對我們今后侵權案件訴訟爭議解決中,如何提起主張、如何主張賠償以及作為被告如何答辯都有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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