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傳“新駕照扣分標準” 別信!是這樣的2016年4月5日
(三)駕駛二輪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的;
(八)駕駛營運客車在高速公車道內停車的;
(七)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不按減速、停車、避讓行人的;
那么,究竟是什么呢?
(六)不按照為校車配備安全設備,或者不按照對校車進行安全的;
(二)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
4月1日起,新修改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將正式施行。距離新規實施之日越來越近,“所有車主注意!新交通違法扣分標準4月1日執行”之類的消息在朋友圈不脛而走。然而,這個消息已被多地部門是。
(十二)以隱瞞、手段補領機動車駕駛證的;
(十一)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
四、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2分: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七)駕駛營運客車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車道內停車的;
(二)駕駛機動車違反道交通信號燈通行的;
(四)上道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未隨車攜帶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的。
(八)校車上下學生,不按照在校車停靠站點停靠的;
(十一)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或者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的。
道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
(六)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或者違反載客的;
那么究竟是怎樣的呢?
(七)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上倒車、、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
(三)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
(四)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城市快速上行駛超過時速未達20%的;
(七)駕駛校車運載學生,不按照放置校車標牌、校車標志燈,或者不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行駛的;
(八)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或者城市快速上違法占用應急車道行駛的;
(二)駕駛機動車不按會車的;
二、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6分:
(六)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或者城市快速上不按車道行駛的;
“車主請注意!在歷經多次“新扣分標準將實施”的之后,這次,真的來了!沒有車牌就上的、喝多了還開車的、隨便亂停車的……你的12分估計不夠扣了。”這幾天,這個消息傳遍微信朋友圈,不少司機信以。
(九)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城市快速上行駛超過時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城市快速以外的道上行駛超過時速50%以上,以及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時速50%以上的;
一、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2分:
(五)駕駛駛入高速公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的;
廣大司機朋友,如果你還不知道駕駛證計分標準的,最權威的信息來了,趕緊學習一下。
五、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分:
(三)駕駛機動車載貨長度、寬度、高度超過的;
(十)駕駛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明顯標志的;
(一)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以外的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
(十一)在道上車輛發生故障、事故停車后,不按使用燈光和設置標志的;
(八)駕駛機動車違反標志、標線的;
(三)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一)駕駛機動車行經交叉口不按行車或者停車的;
(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城市快速以外的道上行駛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時速未達20%的;
(十四)駕駛機動車不按照避讓校車的。
(十)駕駛校車上道行駛前,未對校車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或者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行駛的;
(五)駕駛機動車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的;
(六)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
(九)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上不按行駛的;
(三)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十一)駕駛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九)駕駛機動車不按超車、讓行的,或者逆向行駛的;
“”截圖
(一)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四)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上行駛低于最低時速的;
(一)駕駛機動車不按使用燈光的;
今年4月1日起即將開始實施的是139號令,即《關于修改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的決定》,其中涉及到自學直考、異地申領駕駛證、殘疾人申領駕駛證、考試預約等相關,但是,從頭到尾都沒有涉及到駕駛證記分標準的修改。所以,“駕照記分新標準將于4月1日開始實行”是假的!駕駛證記分標準依然是按照123號令的來執行。
(五)上道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或者故意遮擋、污損、不按安裝機動車號牌的;
(四)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或者城市快速上行駛時,駕駛人未按系安全帶的;
(十二)上道行駛的機動車未按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
(十)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
(十)駕駛機動車違反牽引掛車的;
簡單一點說就是,交通違規了,以前怎么罰,現在還是怎么罰。修訂版的并沒有對駕駛證計分標準進行修改!
(二)駕駛機動車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的;
事實上,這個消息是!川叔發現,多個地方的部門對此進行了。
(五)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城市快速以外的道上行駛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時速20%以上未達到50%的;
(十三)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
(九)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行駛,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標志的;
(一)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三、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