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人口計生法全文公布:刪“鼓勵晚婚晚育婚假一年內有效
第五條 國務院領導全國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第二條 我國是人口眾多的國家,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符律、法規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第四十 、阻礙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教育并予以;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國家鼓勵保險公司舉辦有利于計劃生育的保險項目。
第二十條 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一章 總則
(一)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權益的;
大眾傳媒負有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社會公益性宣傳的義務。
各級人民應當對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給予重點扶持。
(五)虛報、瞞報、偽造、或者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的。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費用。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引導、農民自愿的原則,在農村實行多種形式的養老保障辦法。
第十六條 國家鼓勵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領域的科學研究和對外交流與合作。
第 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與增加婦女受教育和就業機會、增進婦女健康、提高婦女地位相結合。
第二十二條 歧視、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給予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
機關、部隊、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做好本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享受獨生子女父母勵。
實行計劃生育手術,享受國家的休假;地方人民可以給予勵。
本決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第二章 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國家依靠宣傳教育、科學技術進步、綜合服務、建立健全勵和社會保障制度,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四十六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執行本法的具體辦法,由依據本法制定。
第四十五條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具體管理辦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具體管理辦法和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歧視、、遺棄女嬰。
“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對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發展經濟,給予資金、技術、培訓等方面的支持、優惠;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以工代賑、扶貧項目和社會救濟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一、將第十八條第一款分為兩款,作為第一款、第二款,修改為:
學校應當在學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適當方式,有計劃地開展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五章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十二屆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作如下修改:
國家創造條件,保障知情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實施避孕節育手術,應當受術者的安全。
第二章 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四十二條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一)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第十五條 國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逐步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各級人民應當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
第二十九條 本章的勵措施,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者人民可以依據本法和有關法律、行規的,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條 違反本法,不履行協助計劃生育管理義務的,由有關地方人民責令改正,并給予通報;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2月27日消息,第十二屆全國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12月27日以157票贊成2票棄權,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 上述修改決定和新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全文如下:
第四十四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實施計劃生育管理過程中其權益,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地方各級人民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
第三章 生育調節
國家鼓勵計劃生育新技術、新藥具的研究、應用和推廣。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根據全國人口發展規劃以及上一級人民人口發展規劃,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應當合理配置、綜合利用衛生資源,建立、健全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組成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改善技術服務設施和條件,提高技術服務水平。
第二十一條 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四章 勵與社會保障
國家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第十四條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共同負責管理,以現居住地為主。
“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違法所得: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獲得扶助。
“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關于再生育子女的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第二十四條 國家建立、健全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制度,促進計劃生育。
四、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
(三)、收受賄賂的;
第三十五條 嚴禁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嚴禁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和城市街道辦事處負責本管轄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二)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符律、法規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2002年9月施行的《人口與計生法》第二十五條,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取消其計劃生育證明;出具證明的單位有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條 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第十 計劃生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民政、新聞出版、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
第三十七條 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國務院編制人口發展規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國家采取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
第一條 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的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根據,制定本法。
第五章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三十八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違章操作或者延誤搶救、診治,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有關法律、行規的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中華人民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十七條 有生育的,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第三章 生育調節
未在的期限內足額繳納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加收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向申請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 符律、法規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關于再生育子女的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第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四十一條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生育子女的,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第四章 勵與社會保障
符律、法規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
前款所需經費,按照國家有關列入財政預算或者由社會保險予以保障。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享受獨生子女父母勵。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給予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
第三十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針對育齡人群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基礎知識宣傳教育,對已婚育齡婦女開展孕情檢查、隨訪服務工作,承擔計劃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詢、指導和技術服務。
三、將第二十五條修改為:
編者注】
(三)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第四十七條 本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條 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有關享受特殊勞動并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
第十一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應當控制人口數量,加強母嬰保健,提高人口素質的措施。
第十九條 實行計劃生育,以避孕為主。
五、刪去第三十六條第三項中的“實施假節育手術”。
第四條 各級人民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的權益。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勵扶助。”
目錄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屆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修正)
對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選擇長效避孕措施。
第三十條 國家建立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減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嬰兒健康水平。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獲得扶助。
第七條 工會、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及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應當協助人民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二十 國家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按照給予勵。
第十八條 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第八條 國家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勵。
(二)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勵扶助。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應當采取措施,保障享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提高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四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指導實行計劃生育的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措施。
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
第七章 附則
二、將第二十條修改為:
第一章 總則
(四)截留、、挪用、貪污計劃生育經費或者社會撫養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