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被關(guān)5年后無罪獲釋:少年被關(guān)5年后無罪獲釋陷入迷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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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被關(guān)5年后無罪獲釋
少年被關(guān)5年后無罪獲釋
2009年7月,湖南男子歐陽佳因涉嫌搶劫被湖南婁底警方刑拘,繼而被判刑。2014年7月,他被婁底市中院以證據(jù)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為由當庭釋放。歐陽佳重獲自由,但從19歲到24歲這5年時光全留在了看守所。他向婁底市婁星區(qū)法院申請國家賠償165萬余元,但在法定期限內(nèi)未獲回應(yīng)。10月23日,他又向婁底市中院提起賠償申請,如今仍在等待。
回到闊別5年的家,歐陽佳仍然記得自己被冤枉的過程。2009年7月,他在家中突然被抓,隨后被指控涉嫌搶劫。盡管鄰居和親屬都提供了歐陽佳無作案時間的證明,但面對受害者和其他同犯的“一口咬定”,2009年12月婁星區(qū)法院一審認定其有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零6個月。他上訴,婁底中院發(fā)回重審,婁星區(qū)法院在2013年8月再次認定其有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歐陽佳再上訴,而其他同犯集體“翻供”的證據(jù)也被曝光,婁底中院終認定其無罪。
2014年8月4日,歐陽佳通過律師向婁星區(qū)法院提起國家賠償申請,索賠165萬余元。他說:“這錢我要得理直氣壯。”代理律師襲祥棟介紹,這165萬余元包括“限制人身自由損害賠償金36 .6萬”、“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100萬”、“律師費及因申訴產(chǎn)生的其他費用26萬”、“五年養(yǎng)老、醫(yī)療保險等3萬”,“之所以精神損害那塊要價比較高,就是考慮到歐陽佳的年齡,那本該是這個孩子人生最精彩的日子,也是金錢買不回來的”。
然而,在兩個月的法定期限內(nèi),歐陽佳并未等來賠償和答復。婁星區(qū)法院負責處理此事的龍偉林法官表示,按法律程序,這事最好由婁底中院來處理。為何婁星區(qū)法院不直接裁定賠付?龍偉林法官稱“不能回復”,襲祥棟律師則透露,龍偉林曾暗示降低賠償要求。
10月23日,歐陽佳又向婁底市中院提出賠償申請,對方已受理。
與諸多“無罪歸來者”一樣,歐陽佳現(xiàn)在也面臨著“里面的記憶”與“外面的適應(yīng)”雙重困境。
他走出看守所已100來天,但還經(jīng)常夢到里面的生活,他覺得外面的一切看起來都美,美得不真實,而在午夜夢回又忍不嘴拿到賠償,同時還要對當初的“冤案制造者”追責。“我的冤表面上是伸了,但如果賠償和追責解決不了,就像頭冒出了水面身體還沒上岸一樣,始終很難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