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子怡狀告臺灣媒體案遇阻 稱將上訴到底
章子怡(資料圖)
網易娛樂4月3日報道據網易娛樂了解,近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被告臺灣壹傳媒涉案3名高階人員“加重誹謗罪”不成立。對此結果,律師倍感驚訝。此前,章子怡訴媒體(美國、香港、臺灣)誹謗案在美國和香港的官司均以章子怡一方獲勝告終。據稱,臺灣士林法院這個判決沒有給出任何理由。代理律師介紹,根據臺灣法律,該媒體的行為完全符合“加重誹謗罪”的基本要件,律師表示希望法庭將公布何種理由以支持該項罪名不成立。
章子怡狀告媒體誹謗案歷時近三年,基于同一事實的香港和美國法院均認定涉案媒體誹謗事實成立。但臺灣士林法庭卻做出罪名不成立認定,是否有所偏袒臺媒呢?據臺灣刑法,該三人一旦加重誹謗罪成立,則需承擔相應刑事責任,即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1千元罰金。與大陸誹謗罪相比較而言,正常情形下,臺灣加重誹謗罪較易認定,這應該也是章子怡臺灣律師提起此刑事告訴的原因。
此前,章子怡控告香港《蘋果日報》、《壹周刊》的案件中,香港法庭于2014年2月19日正式剔除被告抗辯書,章子怡一方獲勝;2013年12月14日,章子怡控告始作俑者美國某中文網一案也真相大白,該網站已撤回所有不實報道,并向章子怡嚴正致歉。本案中,臺灣士林法院的判決,有律師表達了不解,以臺灣倡導的司法,似乎無理由做出與美國、香港大相逕庭的司法認定。
藝人維權案件的影響不僅止于娛樂圈。當下,演藝人士等公眾人物的維權步履維艱,依賴媒體造謠生事者成本低廉,獲利高企,已形成娛樂媒體特有的生財怪圈。司法判決的導向將形成社會示范效應,本案中表面受損的是藝人,但其實質是臺灣本土的司法偏私最終對司法公正的損害。從案件本身看,無論何種原因導致相關人士刑事罪名不成立,并不意味著涉嫌誹謗者有理由逃避其民事責任。至今,臺灣、大陸藝人在兩地活動頻繁,大家都面臨同樣問題,期望最終判決有益于兩岸交流及各自的司法公正。
據章子怡方面稱,將會繼續上訴到底。
【事件回顧】
2012年6月15日
章子怡美國律師行以六個違法事項向美國某中文網及其所屬公司China Free Press, Inc以及其所有者孟維參(Weican Null Meng音譯)提起控訴
2012年11月29日
章子怡就臺灣《壹周刊》不實報道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涉案人員提起刑事告訴。
2013年12月14日
章子怡控告美國某中文網獲勝,該網在其首頁連續21日刊登道歉聲明,向章子怡嚴正致歉。
2014年2月19日
章子怡控告蘋果日報、壹周刊首戰獲勝,香港法庭正式剔除被告抗辯書并頒布非正審判決。
- 標簽:
- 編輯:李娜
- 相關文章